专家:信托资金池业务等损失维权难 需监管等多方共同努力-全球今亮点

近日,金融界联合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投教宣传年活动。作为投教宣传年系列活动重要组成部分——“财富云课堂”第一期在京召开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本期“财富云课堂”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齐湘泉、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主任吕志录两位专家,他们对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进行了解读与展望。

今年6月1日,《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》(业界称“三分类新规”)正式实施。在业内人士看来,三分类新规的核心是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、资金池业务以及进行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,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,鼓励发展服务信托和标品信托业务。

就资金池业务,吕志录表示,“集合运作”并不完全等同于资金池业务,资金池业务的本质在于单个理财产品无法实现成本可算、风险可控,无法进行产品估值和测算投资收益,即,其会混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及损失情况。

吕志录还提到,资金池信托的主流模式是多对多模式,对于信托公司来说,该模式能够通过主动管理获取利差。但对投资者来说,由于投资项目不明确,底层资产无法穿透,一旦资金池投资的项目出现问题,投资者会遭受损失。

吕志录接着说,在新监管规则下,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应该避免成为资金池业务,应对每一期信托单元进行“单独管理、单独建账、单独核算”。

吕志录进一步表示,资金池业务违背了信托公司“受人之托,代人理财”的本质,极易形成投资者刚兑预期。从监管层面看,判断是否属于资金池业务,可从期限错配、混同运作、分类定价、信息披露四个方面着手。

吕志录表示,若投资者投资资金池业务等相关信托,若出现损失,还面临维权难题。

他表示,对于信托公司尽职义务的认定与赔偿责任,若受托人出现“违反信托目的”、“违背管理职责”或“处理信托事务不当”三种情形,致使委托人的投资遭受损失,《信托法》第22条规定委托人可请求赔偿。但投资者往往面临针对‘违反信托目的’的举证难度较大。

“因此,一方面要加强投资者教育;另一方面,需要监管部门,信托公司等各方共同努力,保护投资者权益,推动信托业持续、健康、稳定发展。”吕志录说道。

(文章来源:证券日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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